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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593号

  叶魏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挺、叶魏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合计人民币51064.13元,并支付按本金35840.2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叶魏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魏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罗挺、叶魏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刘亚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刘亚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徐敏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04933.39元(其中本金99996.55元,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3582.63元、滞纳金1194.21元、其他费用160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令被告刘亚才对徐敏上述款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萍、吴彩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吴萍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3379.52元(其中本金29605.69元,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2785.97元、滞纳金928.65元、其他费用59.21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令被告吴彩萍对吴萍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邵康者(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永路53号):本院受理原告叶云眉诉被告邵康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1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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