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林友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九刀连南路50号):本院受理原告章巧龙、叶民女当、章巧静、章巧华、章巧云诉被告林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林友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章巧龙、叶民女当、章巧静、章巧华、章巧云借款1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每月1万元计算);二、被告林友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章巧龙、叶民女当、章巧静、章巧华、章巧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潘汉阳、赖金彩(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大拓镇后山村5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潘汉阳、赖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1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潘志坚、潘汉阳、赖金彩(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大拓镇后山村5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潘志坚、潘汉阳、赖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1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永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高沙工业园区3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英诉被告青田永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54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2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3610号,内文“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后应添加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