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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4375号

  义乌市涵诗服饰有限公司、王海峰、董华英、王光余、傅卫强、王含玉、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3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涵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6027.43元及代偿款占用费(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277766.6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218260.83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算,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王海峰、董华英、王光余、傅卫强、王含玉、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涵诗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涵诗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载明的185718条服装及将有的库存(按义工商抵登字【2014】第9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傅卫强、王含玉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新联居民小区(东房权证江北字第063400号)的房屋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1元,由被告义乌市涵诗服饰有限公司、王海峰、董华英、王光余、傅卫强、王含玉、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240号

  叶峰:原告周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伟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64000元(利息已从2014年11月9日起算至2017年7月9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1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06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叶峰负担金额59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212号

  周高聪:本院对原告舒文红与被告周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