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81号

  李苏好、王尚红:原告何巧生、厉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苏好、王尚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巧生、厉芳代偿款2050000元及偿付利息损失18395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7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30万元从2016年1月13日开始计算,165万元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计算,10万元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之后仍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何巧生、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5610元,由原告何巧生、厉芳负担288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苏好、王尚红负担金额253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79号

  楼金星、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陈静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47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8日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77号

  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张加武诉被告黄兴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793号

  李红卫:本院受理原告潘汝瀛与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汝瀛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红卫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