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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9日

  (2017)浙0281民催49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3129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元液压件厂、收款人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3129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0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梁辉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5438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元液压件厂、收款人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5438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昌吉地质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7314号

  范力伟、青岛纳尔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建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2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6299号

  绍兴上虞舜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2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429号

  宣伟强:本院受理俞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619号

  王凤利:本院受理徐卫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3民破17号

  本院根据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浙0683民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对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向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3楼,邮编:312000,联系人:任越,电话:1318575083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月5日10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35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的申请,裁定恒钢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钢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月23日前,向恒钢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楼;联系人:林剑;联系电话:1598870069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钢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恒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瑞者、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625号

  王彩珠、吴加社、吴瑞金、白碎品: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和诉被告吴圣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44号

  2017年11月8日,本院根据温州市乌苏里江籼谷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乌苏里江籼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江籼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温州市乌苏里江籼谷有限公司管理人。乌苏里江籼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502室;联系人:陶宏桥;电话0577-88699010.13957799733)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乌苏里江籼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乌苏里江籼谷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乌苏里江籼谷公司的股东(刘波、温州市乌苏里江米业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乌苏里洋和谷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更美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3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股东胡耀辉、程方挺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建初、陈建祥,联系号码:13857723052、15224112263。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907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卓树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09号

  王洋、杨顺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杨顺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温金鞋厂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温金鞋厂管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温金鞋厂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温金鞋厂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温金鞋厂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温金鞋厂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82号

  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兰诉被告包平坚、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305民初482号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048号

  黄阿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阿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5852号

  卢丽晓、陈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5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75号

  郑旺挺、张琴丹、钱浩信、陈志勇: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与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786号

  陈梦娜、郑湘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陈梦娜、郑湘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7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6号

  蒋志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蒋志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5号

  李晓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李晓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1号

  林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696号

  刘海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刘海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09号

  郑建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郑建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3394号

  王芬平、严飚:本院受理原告蒋金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金派再生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乔士皮具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0日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乔士皮具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4日 前向温州乔士皮具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正丰大厦二楼;联系人:郭玲玲;联系电话:0577-64225617、1385878366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乔士皮具饰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志气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日成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0日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日成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4日 前向温州日成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正丰大厦二楼;联系人:郭玲玲;联系电话:0577-64225617、1385878366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日成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32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根据黄宗多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澳棉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幢3楼,邮编:325800,电话:13958755387、0577-64710033,传真:0577-64763854,联系人:潘传德、马争争),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4号之一

  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之规定,裁定终止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破产。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10452号

  杨朝林、陈玉良、赵国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朝林、陈玉良、赵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7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雷贝尔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贝尔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雷贝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祥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雷贝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7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雷贝尔公司管理人。雷贝尔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叶文潘(13868872611)、联系人:鲍建珍(183677212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雷贝尔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雷贝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399号

  章小弟:本院受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章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12号

  沈斌: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芳与被告沈斌离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506号

  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申耀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236号

  钱程凯:本院受理原告彭化强与被告钱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钱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彭化强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钱程凯负担2850元,原告负担300元。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021号

  曹斌、曹凯敏:本院受理原告蔡兴运与被告曹斌、曹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曹斌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曹凯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人民陪审员李建忠组成合议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8467号

  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32561.76元及逾期利息87907.41元(暂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070号

  沈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海洋皮草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762号

  周嘉平(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405051312)、高忠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940303203X):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良诉被告周嘉平、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嘉平立即向原告归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28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31000元;2、被告高忠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