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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高利明2017年11月20号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高利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及其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高利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高利明履行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高利明

  2017年11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