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36号

  谭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 初863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8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930号

  张江勇、管金兰:本院受理原告盛礼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盛礼疆与被告管金兰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被告张江勇、管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位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22号的房屋。三、被告张江勇、管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盛礼疆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的房屋租金1433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9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22元,由被告张江勇、管金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073号

  洪丽芳、陈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彭永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洪丽芳、陈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彭永盛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洪丽芳、陈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017号

  赵如灿:本院受理原告于文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如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于文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文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7.50元,由原告于文光负担30元,被告赵如灿负担9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如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