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4061号
温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铭与被告温宇、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人徐海霞就(2017)浙078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请:一、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505号
林祖金:本院受理原告陈辉龙诉被告林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6日13时40分在本院6号庭(东门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91号
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庆与被告徐建平、毛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6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790号
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豪辰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576号
黄青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