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6破27号
本院根据朱能文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并于2017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为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7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浦江恒信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信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恒信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332号
黄荣圳:本院受理原告方磊与被告黄荣圳、黄旭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833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474号
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文才与被告浦江红棉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