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802民破2号之二
《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已执行完毕,经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7662号
何国利、陈双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被告何国利、陈双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711号
金淑艳、李岳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金淑艳、李岳林、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淑艳、李岳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38650元、手续费32110元及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62068.96元、滞纳金10222.9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金淑艳、李岳林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可就被告金淑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V395G号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0元,由被告金淑艳、李岳林、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