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716号
黄军荣、申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黄军荣、申音、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军荣、申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86614元、手续费8184元及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18154.35元、滞纳金9245.4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黄军荣、申音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可就被告黄军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Q568N号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黄军荣、申音、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718号
张灵彪、罗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张灵彪、罗霄、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灵彪、罗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30750元、手续费31374元及截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68719.71元、滞纳金9404.6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灵彪、罗霄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可就被告张灵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N175H号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0元,由被告张灵彪、罗霄、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