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123号
姜鸥、江彩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鸥、江彩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96元及截至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1602.60元、违约金534.20元、换卡费用10元、卡服务费用60元,并支付按本金9896元按月2%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江彩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彩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鸥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80元,由被告姜鸥、江彩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430号
陈卫理、夏艳萍、任林卫: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陈卫理、夏艳萍、任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卫理、夏艳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23日的利息5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任林卫队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74号
吴永法、应金玲、杨方彬、李云桃、王荷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吴永法、应金玲、杨方彬、李云桃、王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吴永法、应金玲、杨方彬、李云桃、王荷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25日的利息27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