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8日
(2017)浙0212民初12141号
王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2月27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513号
李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2月27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21民初1270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庄完飞、成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921民初12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岱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522号
金志强:本院受理夏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字第7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914号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冯燕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881号
重庆正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金文、蓝香妹、韦代月、朱甫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7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奔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森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瑞安市宏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5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股东陈久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濮迅诺、董立人,联系号码: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欣博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05540号
张舜:本院受理原告陈清与被告张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05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