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的公告
浙江富春江控股有限公司、汪成富、孙庆丰及其他清算义务人(以下简称“清算义务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申请浙江富春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18日指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法对富春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清算义务人负有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妥善保管并移交富春江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的义务,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的义务,等等。拒不移交、虚假陈述、误导、隐瞒等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还可能对富春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你方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并移交富春江公司的全部财物。联系方式: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层,18072822903黄律师。
浙江富春江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本公司遗失以下证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注册号330302000073773,核准时间2010年11月11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代码号76960680-2,颁发时间2004年11月29日。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纳税人识别号3332769606802,办理日期2005年1月11日
社会保险登记证一本,单位编码401934,参保时间2015年1月。
以上证件声明作废。
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