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公告
2011年12月15日,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包阿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包阿良借款壹亿元人民币。2014年4月18日,包阿良与借款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签订《原<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借款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同意对欧文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协议签订后,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11月30日,总计欠付全部借款本息14520.68万元。
包阿良已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各发送《催款函》一份,但无人接收,现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签署的《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特公告要求借款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宁波市维多利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包阿良履行《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2017年11月30日欠付借款本息共计14665.50万元,最终以实际偿还日计算为准)。
特此公告。
包阿良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