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249号
宋琴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鲁铁炯、宋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铁炯、宋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6724.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7月6日止为2757.9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鲁铁炯所有的车牌号为GZ778L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BVCU5105DSF18709,发动机号为00338484]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5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铁炯、宋琴琴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772号
洪骏杰:本院受理原告金杰威诉被告洪小军、洪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510号
韩锋:本院受理原告钟旭跃诉被告韩锋、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韩锋、陈婷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共计360000元(本金30万元整,违约金6万元整); 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513号
傅昌木:本院受理原告谢芬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