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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70号

  徐叶帆:本院受理原告罗一航与你为追偿权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48095元,并赔偿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8027号

  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周剑文:原告临海市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精图公司)、周剑文、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504号

  王根正、楼秋莲: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丛诉被告王根正、楼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利息以本金90万元按月息1%从2016年2月11日计算到2017年10月1日,以后另计)。共10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03月12日上午0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2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5957号,内文被告“徐建辉”应为“张玉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2月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635号,开庭信息应为“2018年3月12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2月4日第9版法院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2-14 2 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