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038号

  唐雪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782.2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22日的利息13826.8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对被告唐雪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上街12幢1单元702室房地产经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支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930号

  严顺银:本院受理的原衢州市柯城伊正石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严顺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伊正石材商行货款21120元及利息(以本金211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支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992号

  姜恢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与被告池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恢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载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江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江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恢恢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支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3536号

  吕静、曾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15 2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