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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389号

  陈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7898.26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1522.79元、滞纳金459.76元、取现手续费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397号

  管丽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36647.79元及截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7358.98元、滞纳金2116.51元、消费手续费652.8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575号

  颜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利息、罚息合计59953.27元,并支付2017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37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15 2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