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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584号

  郑菊玲、钟振勇、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郑菊玲、钟振勇外出地址不详,且被告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未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菊玲、钟振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7283.23元及截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2699.5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罚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82元;被告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郑菊玲、钟振勇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可就两被告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街阳光华庭9幢1-502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44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1726号

  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华泰塑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2829号

  金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1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972号及(2017)浙0108民初4915号,内文被告“杭州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浙江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0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15 2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