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4070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余凤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278号
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葭泓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葭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500元及利息(按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12元,由被告浙江艾妮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49号
杨云良、徐美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570号
卢国强、马晶莹: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军与卢国强、马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801号
王乃会: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诉被告王乃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300元及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4日1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