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40分在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804号
余茂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良友板材经营部诉被告余茂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800元及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4日13时40分在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31号
童晓康、永康市永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林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童晓康、永康市永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林莉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童晓康归还借款本金29560元及利息、滞纳金。二、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童晓康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G375TP)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永康市永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林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19日13时40分在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80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蒋淑芝诉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83号
赵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杜胜灿诉被告赵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