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8089号
中山市信联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信联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腾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0654、30655号商位并将其返还原告;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55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4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152号
中山市古镇凯美锐照明灯饰厂、王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凯美锐照明灯饰厂、王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二、两被告腾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0641号商位并将其返还原告;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2930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47796元从2016年11月19日起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5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085号
张金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腾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0760号商位并将其返还原告;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4283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2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084号
饶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腾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30322号商位并将其返还原告;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2180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72675元从2016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1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