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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428号

  刘秀红、金肖君、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学军诉被告刘秀红、金肖君、义乌市雄华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1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527号

  王超: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226元。案件受理费335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528号

  蒋松青: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松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松青抵押的长安牌SC6363B4S车辆(车牌号:浙DZ0G87)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蒋松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松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330号

  陈英波(330329198104152458):本院受理原告虞廷世诉被告陈英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10:3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25 2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