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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526号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价款33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5元,由被告你负担6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8978号

  王普桂、叶维琴:本院受理原告叶梦瑛与被告王普桂、叶维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人民币192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营场所无人上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1081民初1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540.50元及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2-25 2 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