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29号
赵巧珍、赵如灿:本院受理原告张骁宁与被告赵巧珍、赵如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8条、第21条、第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骁宁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赵如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赵巧珍、赵如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590号
陈明亮:本院受理原告王作友诉被告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明亮归还原告王作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陈明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89号
郑期学、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地与被告郑期学、楼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53700元并支付利息16907元(按照月利率1%,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以后利息按此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9:0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822号
汪晓琴:本院对原告崔可翔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汪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可翔代偿款270801元及其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3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1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