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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5日

  (2017)浙0110民初18999号

  吴梁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周禾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梁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8999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003号 

  高子雄: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瑞宏丝网印刷原料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53号

  陈美爱、陈德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爱、陈德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31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54号

  刘建荣、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荣、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31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015号

  王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58号

  林小河、林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河、林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31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857号

  浙江水木爱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永财诉被告浙江水木爱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514-2号

  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金州诉被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3493号之一

  饶少龙:原告陈志林诉被告饶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12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饶少龙返还原告陈志林借款2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饶少龙支付原告陈志林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元及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饶少龙负担。原告陈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饶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25号

  钱桂梅、方国朝:原告胡仲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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