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年第40号
浙江省工业营销企业联合会: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少波 联系电话:0571-81050591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