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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年第39号

  浙江省硅酸盐行业协会: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4、201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少波 联系电话:0571-81050591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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