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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2月28日

  (2017)浙0411民初4598号

  冯德明:本院受理原告沈旭诉被告冯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764号

  姚古悦: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林诉被告姚古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60号

  朱义波:本院受理原告严林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239号

  李花、毛伟庆、陆黎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殷志顺、李花、毛伟庆、陆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4239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殷志顺、李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诉前利息6908.23元(暂计息至2017年8月24日,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殷志顺、李花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毛伟庆、陆黎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39号

  沈黎祥、袁燕琴、马林华、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黎祥、袁燕琴、马林华、蒋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639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沈黎祥、袁燕琴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94000元及诉前利息103450.8元(暂计息至2017年11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沈黎祥、袁燕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马林华、蒋雪峰对沈黎祥、袁燕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934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管海龙应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583号

  浙江绍兴恒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翊: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海塘春燕服装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084号

  沈丽佳(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208191820)、尉刚(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909238713):本院受理原告钱洪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洪飞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6元,由你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69号

  张庆卫:本院受理原告张真理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4日10: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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