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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5942号

  邵利进、徐惠萍:本院受理原告徐林光诉被告邵利进、徐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邵利进、徐惠萍归还原告徐林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邵利进、徐惠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05号

  吴莉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4日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14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盛诉被告黄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752号

  朱红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笑霞诉被告朱红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448号

  洪忠义、楼明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建一诉被告洪忠义、楼明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2-28 2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