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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96号

  方雪媛:本院受理原告李贤勇诉被告方雪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63号

  于东松、于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于安俊与被告于东松、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科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于东松归还原告于安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年利率24%限额内,自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于俊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于东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96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55号

  吴红岩、张苏娟: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环与被告吴红岩、张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科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吴红岩、张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玉环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626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47号

  张元水: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04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13时4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2-28 2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