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5340号
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本院受理原告吴继平诉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余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哈尔滨玮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正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吴继平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293451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594号
陈良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陈良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良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借款本金59499.6元并支付利息12675.5元、逾期罚息50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良冲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597号
薛冯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告傅永卿、张微、傅法荣、傅晓庆、陈文秀、傅雅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冯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透支款本金49063.3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为14169.0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不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13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薛冯美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955号
徐马影、管美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芳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