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2民初5922号
林型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利华与被告林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775号
王乃会:本院受理原告吕有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4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吕远征、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72号
吴启越:本院受理原告黄军灵诉被告吴启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启越归还原告黄军灵借款本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吴启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025号
浦江滨利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在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浦江滨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邓在文货款150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浦江滨利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907号
姚隽、黄小美:本院受理原告赵盼诉被告姚隽、黄小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