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1003民初7928号
谢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包炳华与被告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3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谢小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炳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被告谢小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8382号
鲍洪增:本院受理原告卢访华与被告鲍洪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12407号
乐海芬:本院受理金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2月2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938号内文中原告“汪叶铭”应为“海墅房地产开发(杭州)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12月2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975号开庭日期“2018年4月8日”应为“2018年4月9日”,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民初1177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4月5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