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8849号
黄革委、黄水莲:本院受理原告徐欢诉被告黄革委、黄水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73号
郑国忠、何苏霞:本院受理原告陈钧炼诉被告郑国忠、何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浙0726民初9373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257号
官锡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官锡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74.97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官锡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518号
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汤振飞:本院对原告龙游龙力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汤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龙游龙力紧固件有限公司货款105526.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龙游龙力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70元,由龙游龙力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