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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9日

  (2017)浙0782民初14970号

  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富迪手袋厂、饶松飞:本院受理原告盛超诉被告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义乌富迪手袋厂、徐贤表、饶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日期止,按约定利息月息2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22日下午14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20号

  本院根据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5日前,向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东阳市广福东路23号总部中心C幢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东阳市飞佳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巍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8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向浙江省东阳市安美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4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9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日用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日用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向浙江日用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7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向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6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向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4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7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向东阳市皖东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4号

  本院根据东阳市宏亮工艺品厂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5日前,向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东阳市广福东路23号总部中心C幢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东阳市中鸿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巍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2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向东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向东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向东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19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0号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了海盐巨达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4月14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5621,票面金额人民币23415元,出票人浙江康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收款人东阳燃气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浙0783民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60号

  周方勇、罗洪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信用卡投透支款本金99790.73元,利息及滞纳金费用42269.02元(利息及滞纳金已算至2017年6月30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4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93号

  潘延洁:本院受理原告张阳阳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727号

  盛根渭、吕金森:本院受理原告赵彩玲诉被告盛根渭、吕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68号

  郑杰:本院受理原告项国建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号

  郭跃明:本院受理原告乔玉香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2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57号

  史海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塘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3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614号

  徐学良、黄银环:本院受理原告郑顺星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72号

  徐敞、张慧莲:本院受理原告张若照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10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13号

  楼国柱:本院受理原告黄丹丹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34号

  赵士琴:本院受理原告赵士琴诉被告金云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27号

  许军政: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建诉被告许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888号

  韦洪孝: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被告韦洪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2181.94元、复利4003.36元,合计355285.30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58号

  朱新英、黄春阳:本院对原告沈金生与被告朱新英、黄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朱新英、黄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沈金生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04号

  寿祖火、杜凤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中能燃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寿祖火、杜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520元及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90号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石尚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45号

  吴恒益:本院受理原告王章淳与被告吴恒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80号

  张三红:本院受理原告项金惠和与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28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4日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12号

  周建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平桥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31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6437号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马章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6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17号之二

  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缺乏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且浦江福利竹木制品厂与浙江浦江中东木业有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与浙江浦江中东木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八楼,邮编:321000,联系电话: 0579-82437566)。

  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09 2 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