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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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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费瑞武(公民身份号:340123197302209177):你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未进行覆盖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16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17年07月03日8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湖北路与运溪路交叉口有车辆遗撒黄沙。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遗撒的黄沙污染路面长约21米,现场未发现运输车辆。执法人员调取相关监控后发现,2017年07月03日4时52分,车牌号为皖1968671变形拖拉机途经该路段时,因其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撒。经调查,2017年7月3日4时52分车牌号为皖1968671变形拖拉机为当事人费瑞武所驾驶。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6日对当事人的车辆实施扣押,《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余城法强决字【2017】第0025663号。经调查,当事人驾驶皖1968671变形拖拉机于2017年7月3日凌晨从卫康码头出发,途经鹿溪路、东湖北路,最后运往星桥街道一居民家中。当事人在运输途中未覆盖,造成遗撒。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覆盖、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从重处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8-01-09 2 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