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790号
吴慧萍、郑海明、郑海兵、郑海军、郑海坤:本院受理原告项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4627号
沈永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远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共计184379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3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507号
武义三禾立门业有限公司、颜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三禾立门业有限公司、颜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613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对前述款项由两被告互负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3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437号
方洪: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弘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方洪对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金华市弘奇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方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46元,由被告方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