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305破4号
2017年10月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大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新大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湖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新大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9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新大力公司管理人。
因新大力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周成洪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新大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新大力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新大力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新大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大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大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2615号
李邦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水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