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公 告

  (玉环环罚告字【2016】60号)

  李丙超,居民身份证号,342127197602134135,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对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一案,拟作出罚款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又不要求听证,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公 告 2018-02-01 2 2018年02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