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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污染企业欠下的“环境债”,终究要自己来偿还

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上接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检察院就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化县人民法院当日受理立案。

  污染企业面临巨额赔偿

  虽然租赁土地填埋固废前后不到一年半时间,但其固废填埋场地土壤、水环境等都被严重破坏。经检测鉴定,工业固废产生渗滤液对土壤和周边河流、地下水生态造成了损害,经测算2005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生态损害金额为181700元。同时,经估算的场地修复及治理费用预算为1240050元。

  据此,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1700元,依法支付修复小龙坞山坳生态环境费用1240050元,依法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98000元、检测费27045元。

  庭审中,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称,被告对因固废堆放造成堆放场地土壤污染没有异议,但他也同时提出,这是当时企业处理生产废物的普遍现象。当时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但省内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衢州那时也还没有固体废物处置企业。但是,对因堆放固废造成周边马金溪水质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以及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环境评估费等,被告方持有异议。

  法院最后宣布将择期宣判。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在最后的陈述时,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的开化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红梁说,开化县是浙江母亲河——钱塘江的源头,近年来正在大力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发展旅游产业,生态环保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日益凸显,“我们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与政府部门一起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不断减少环境污染现象,实现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共赢。我们更希望,在政府的倡导下,每一位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责任感从周围的生活出发,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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