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1833号
吴杰、李珍、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吴杰、李珍共同归还原告蒋辉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5000元;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市百盈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5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杰、李珍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271号
姜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杰诉被告姜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姜水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88号
永康智尚装饰有限公司、麻智辉: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莉与被告永康智尚装饰有限公司、麻智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永康智尚装饰有限公司、麻智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永康智尚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装修款14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麻智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上午8:5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章元、林向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号
叶康泽: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