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7号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深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工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6日指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担任深蓝工贸的管理人。
深蓝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2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深蓝工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向深蓝工贸管理人(通讯地址: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蓝工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蓝工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深蓝工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号
金月祥:本院受理原告徐承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7日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8号
黄祖明、陈密仙:本院受理原告王宪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2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5月7日10:00在本院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