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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431号

  陈伟森: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陈海永、应丹红、陈恩根、陈伟青、陈伟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海永、应丹红、陈恩根、陈伟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伟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陈海永、应丹红、陈恩根、陈伟青、陈伟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75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阮海燕、邵子辉、胡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阮海燕、邵子辉、胡佩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阮海燕、邵子辉、胡佩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128号

  林巧雄:本院受理原告奚晓兵与被告林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4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林巧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80元及至起诉前利息496.80元,并支付按本金5520元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本金2656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02 2 2018年02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