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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2月6日

  (2018)浙0305民初103号

  陈贤信: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蔡志海、人民陪审员甘世算、人民陪审员徐敏(替补人民陪审员叶小其、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6号

  陈立银: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蔡志海、人民陪审员甘世算、人民陪审员徐敏(替补人民陪审员叶小其、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9号

  张美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叶丽月、邓伦火(替补:黄飞云、叶小其)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0号

  张祥祥: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4号

  陈庆泼: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5号

  陈宗亮:本院受理原告林加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8年5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忠诚、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林梅林、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90号

  李臣南:本院受理原告郭小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77号

  张庆义、杨闰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54号

  温州精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194号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和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195号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和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196号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和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197号

  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建华、苏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和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382号

  郑志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91号

  陈小天、郑利源:本院受理原告邵尚精诉被告陈小天、郑利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9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金台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金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危雪贤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27日裁定受理金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1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金台公司管理人。金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金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4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德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27日裁定受理德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1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宝公司管理人。德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8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3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飞瑞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瑞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飞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25日裁定受理飞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1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飞瑞公司管理人。飞瑞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7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戴元斌(18857797971)、联系人:蔡京(150575955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飞瑞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飞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401号

  孙冬根、吴志明:本院审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孙冬根、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孙冬根、吴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边久武借款30000元;二、被告孙冬根、吴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边久武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孙冬根、吴志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107号

  王伟: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沈奇岗与被告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撤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6元,由原告承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朱斌: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敏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81号

  徐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黄诗万诉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04号

  陈尧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91号

  沈文文、王伟、沈海良、高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坤杰诉被告沈文文、王伟、沈海良、高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25号

  杨炳章: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章、湖州市埭溪镇联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66号

  陶吉根、韦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建与被告陶吉根、韦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85号

  陶吉根、韦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国远与被告陶吉根、韦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6号

  肖会庆: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翠与被告肖会庆、钱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694号

  肖会庆:本院受理原告李君杰与被告肖会庆、钱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4号

  肖会庆:本院受理原告赵旭霞与被告肖会庆、钱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3号

  肖会庆:本院受理原告钱平平与被告肖会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65号

  黄海根:本院受理原告傅灵燕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2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260号

  朱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海波归还原告方朝金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海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083号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彭伟章与被告王亮、方见、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23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方见归还原告彭伟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陈斌对上述债务中的4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亮、方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7号

  陈轶、陈银贵:本院受理原告张佳诉被告陈轶、陈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003号

  汪樟汝: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罗正东诉被告王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794号

  楼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文君与被告楼旭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1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578号

  钱进辉: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钱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2-06 2 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