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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林欧、黄海翔: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8年1月11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19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林欧、黄海翔于2015年5月左右擅自在余杭街道桃花源玲珑东村1幢东侧建设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已完工,经现场测量该建筑物长约8.9米,宽约8.8米,建筑面积约77.6平方米。2016年10月10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该建设行为未经我局规划许可,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意见。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桃花源玲珑东村1幢东侧的建设建筑物(建筑面积约77.6平方米)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送 达 公 告 2018-02-06 2 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