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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8245号

  陈勇、翁月娥:本院受理原告潘永进诉被告陈勇、翁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308号

  徐子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彩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1123号

  林玉畅:本院受理原告鲍琴花与被告林玉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15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3日9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1675号

  朱胜:本院受理的(2017)浙0782民初21675号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朱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5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102号

  张祥军:原告项延玖诉被告张祥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71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延玖定作款625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项延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张祥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06 2 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