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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464号

  吕光辉:原告李忠新与被告吕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74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吕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忠新借款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286号

  张一平、李果芹:本院受理原告王丹峰诉被告张一平、李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被告张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丹峰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果芹对上述借款中的50000元本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一平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531号

  鲍晓壮: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强诉被告鲍晓壮、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85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被告鲍晓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志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鲍晓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志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霞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3元(已减半),由被告鲍晓壮、王霞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49号

  陈英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陈英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99621.87元及利息71428.85元、复利4584.08元,合计人民币575634.80元(利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8月11日止,之后利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06 2 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