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42号
何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何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4122.17元、复利4481.55元,合计人民币468603.72元(利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8月11日止,之后利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182号
李真强:本院受理原告郎涛与被告李真强、胡威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真强支付原告郎涛货款438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真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李真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96号
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黄加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52号
方国光:本院受理原告苟久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号
张剑利、韩学明、钟海深、陈培兴:本院受理朱能文诉张剑利、韩学明、钟海深、陈培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